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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后,以前不赔的这些以后都赔了!

2016-10-08 09:15:27 来源: 证券导报作者:洪佳佳
 

 车险改革变化之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在改革后的机动车示范条款中,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多项内容进行了删减,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更好的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扩大

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以下几种情况从责任免除范围内删除,列入了保障范围:即车门没有完全闭合;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祸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以及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充分体现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人文理念,使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不过,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仍属于除外责任。

阳光保险集团专家提醒: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综合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新车未上牌亦可获赔

车险新政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在这种情况下,也被纳入了可赔付范围。

车辆遇到自然灾害纳入车损险承保范围

与以前条款相比,新车险明确规定冰雹、台风、暴雪、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是在赔付范围之内的。

所载货物造成的损失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从责任免除项目中被删除,意味着由以上情况造成的损失,车主以后就可以申请赔付了。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拖带问题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以上情况下,也被纳入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之内。

盗抢险新增保障范围

在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中,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是在赔付范围内外,还将以下两种情况纳入了保障范围: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后面两种情况,即便是在全车盗抢未遂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赔付。

阳光保险集团专家提醒:除了以上情况,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这几种情况同样被列入了可赔付范围:首先,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其次,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最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完善代位求偿约定

车险改革前,因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未约定“被保险人可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相关事项。改革后,因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一方面可向第三方索赔,保险人应积极协助;除此之外,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后可代为追偿。从而解决了“无责不赔”的热点问题,也对保险人理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阳光保险集团专家解读:新车险中,为了减少和预防纠纷发生,还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概念。首先,扩大了第三者定义的内涵,与交强险的约定保持一致;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其次,将“车上人员”进一步明确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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